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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瑜事件:恋爱脑女文青,就活该被家暴?

果冻&瑶瑶琳 胡师姐新传考研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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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拉姆”》刷屏了。


2月6日,前知名记者马金瑜发表自述文章《另一个“拉姆”》,讲述被丈夫谢德成长年家暴、甚至威胁杀死她的悲惨经历。


金瑜曾经在新京报、南方人物周刊、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从事调查报道,职业经历长达十数年,在赴青海的某次实地采访中,结识青海当地的养蜂汉民谢德成,认识47天后结婚,然后辞职定居贵德县经营电商,并且一直对外营造着深受爱情滋润的美丽童话故事。但这次的发声,让大家看见那个“美丽童话故事”破裂了。


随即,官媒下场定性。中央政法委网站官微评议此事,称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该“零容忍”。


大家从各个角度发表议论,给年前平静祥和的气氛笼罩了一层阴影。

 

但是,这个故事获得的舆论反馈不是正面的:藏族网红拉姆之死时,全网对拉姆前夫的愤怒达到极点。而马金瑜知识分子的身份,使她背上了其她暴力受害者没有的责任,于是另一个“拉姆”没有获得人们当时给予拉姆的那样同等程度的同情。




为什么舆论同情拉姆但是不同情马金瑜?

 

马金瑜的新闻一度让我很生气,生气的是大众对于受害者的各种指责:


❶ 为什么不抽身离开,还要生下第三胎?金瑜在经历过很多次可怕的家暴后,终于带着三个孩子逃了出来。在一次家暴被打到眼球出血眉骨骨折有失明的危险时,却为了刚查出来怀孕的第三个孩子,选择了保守治疗。撞到丈夫出轨,被打到先兆流产,还是选择了卧床保胎。

来源:马金瑜《另一个“拉姆”》


❷ 女文艺青年对于爱情和远方不切实际的浪漫想象。2015马金瑜被丈夫打到大小便失禁、丈夫跟女大学生开房,她的爱情到了那么惨的地步,2017年7月给大学生做演讲时仍说:“你们要相信爱情,不要怕冒险,哪怕下一步是悬崖,不要怕,跳!”

暴力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因为我们曾经认同身体的健全和无损是一个人捍卫自己的底线,但是马金瑜连身体都不要,为生下三个孩子,这让大家觉得认知受到了挑战。


但我们可以从无数的案例数据中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被家暴的女性难以离开,默默忍受,不是个别现象,不会因为受过高等教育就会更好一点。



为什么家暴难以离开?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机构的报告认为,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害怕被报复;经济和心理上的依赖;预想警察不会认真对待她的指控;认为家暴是私事。


❶ 害怕受到施害方的报复,并且救助体系会力有不逮。这从拉姆离婚后仍然被前夫泼油烧死案例就能得到的惨痛结论。反家暴的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但救助体系仍会力有不逮,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接警后,也会以“家庭私事”为由和稀泥,或者受限于取证困难,能做的干预也不够。而一旦报警不能解决问题,施暴者就可能肆无忌惮地加大报复力度。

来源:TED官网


社会关系的牵绊。亲密关系就是这么复杂,牵扯到感情、财产、权力关系……何况还有孩子。孩子往往是一块软肋,马金瑜三个孩子被控制在男方手里,会更别说她还想给当地妇女提供就业机会。

来源:马金瑜《另一个“拉姆”》


 男权社会的重重罗网。在落后的藏区遭受了男权社会的全面“围剿”。在她周围,女工被丈夫殴打的现象司空见惯,扎西周围的男性也经常教唆他要“治服”妻子。当社会文化默许这种暴力,强调“家丑不可外扬”,甚至跳出来指责“你为什么不离开”的时候,开口谈论自己在亲密中受到的暴力已经是非常有勇气的。

“和孩子父亲一起的村民说,借五千块,你都拿不出来,你媳妇把钱管着,你算个啥男人?把一个女人家管不下?治不服?孩子父亲的亲戚给他说,这个啥电商生意,你一个男人做不了吗?非要让一个女人骑到头上?你把她治不服吗?我可以保护蜜蜂,可以保护女工,却不能保护孩子和我自己。半夜醉酒,翻墙进来,从房顶上跳下来,把我叫醒开始找事打架,孩子醒来,他让孩子在旁边看着。他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要网店的密码。他开始下手打得越来越重。县电视台的记者同行哭了,她看着我脸上的紫色印子,那是孩子父亲坐在身上用手不停扇的。”


   ——马金瑜《另一个“拉姆”》

 

 心理依赖,比如“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以及受虐妇女综合征。

受虐妇女综合症指遭受男性伙伴身体和精神暴力的妇女表现出的反应和认知的方式。最早由沃尔克提出,主要有两个重要概念——习得无助论和暴力循环论。妇女在经历了认为自己不能控制的长期暴力之后,变得被动,觉得不能对即将发生于自己身上的事情施加任何影响,处于习得无助状态下。


受虐妇女经历三个暴力循环阶段:①紧张关系扩大阶段,②激烈殴打阶段,③示爱一悔改阶段。在悔改阶段,施暴者可能会表示抱歉、和好和自责,伴随着送给礼物和做出允诺。施暴者在此阶段的行为巩固了受虐妇女相信他会改变的希望,同时鼓励她继续留在两人的关系之中。由此阶段使暴力循环得以再次发生,而且随着妇女经历不断的殴打,她感觉没有试图逃跑的力量。


为什么很多家暴的受害者很难从家暴中脱离出来,因为他们不单纯是经历了对方兽性的折磨,也享受着对方神性时候的照顾。


家暴在文明和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滋长,这有可能是山高路远穷乡僻壤的底层人,也可能是繁华城市灯下黑滋生阴暗的体面人。


只能说,深渊比我们以为的还要黑暗。



愤怒什么?谴责什么?相信什么?


愤怒什么?


家暴本身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眼看着家变成地狱,每天被打得鼻青脸肿,为什么不选择及时逃脱,不选择自主的保护?她甚至都没有向法律司法求助过!这始终是马金瑜的故事中,令人无法释怀的部分。


马金瑜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她想保护女工,甚至保护蜜蜂,但是没有保护自己。在遭遇重大生活变故时,依然采取文学性叙事手法讲说自己的故事。


来源:马金瑜《另一个“拉姆”》

一个人如果连自己都没有保护好的话,那么她有没有资格心怀苍生?那么我们应不应该同情或者是敬仰?因为这里有一个共识,人的生命是很可贵的,需要以人的福祉为中心去做事情的判断——这是文艺复兴的遗产,后来成了全世界的共识。一个自己都朝不保夕随时可能被打死的人能够超越了自己,或者忽略了自己去做自己生命福祉以上的那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就会说这个人是圣母——在现代语境里,圣母这可不是一个什么好词儿。


作者在自我合理化和自我感动,以及自我救赎的意愿中时,文字多少是经过美化的、不客观的。但这种字里行间流露出来的“宽容”和“接纳一切”的态度着实让人气短,让人觉得她根本不需求别人来为此摇旗呐喊。


谴责什么?


一个具体的人是怎么陷入深渊的,每一个案例都有被分析的价值。马金瑜的人生,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必然有她自身原因。受害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自己的加害者,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在家暴问题里,施害者必须严惩,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故意回避这一点。


家暴者不会因为你是不是文青而选择家不家暴,关键是要遏制家暴者的形成及其作恶就算她不嫁给这位家暴,也有一个女人被这个家暴欺侮蹂躏,还是一个没名没姓没处说理的人。谭维维那首《小娟》身后是不同年龄段遭受苦难的女性,那些只能拥有“化名”的受害者背后都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



相信什么?


把家暴归结为一个恋爱脑发作的女文青的自作自受充满了恶意。“闪婚”、“远嫁”、“相信爱情”、“一见钟情”、“理想主义”、“女文青”这些行为或身份也不应该被指责。认为“你不顾一起为了爱情嫁去青海被家暴,你自己活该。穷山僻壤出刁民,谁让你嫁过去的?”这就相当于认为“谁让你穿短裙的,你被强暴你活该,竟然还号召别的女性穿短裙?”。退一万步说,这也是个人择偶观,自由选择,并且她也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了代价。



只能说,我们的确要从中吸取教训,明白到婚姻的重要前提:两性是否在同一个层次上展开?很多家暴的家庭男女双方不能在同一层次上,无论是他们的知识层次、能力、思想以及彼此的了解和吸引,而是处在相互失衡的层次上。

 


知识的力量在哪里?


我们感到困惑,感到愤怒,恰是因为我们信仰理性和自觉的力量,于是认为理性和自觉力面对暴力这种单纯的恶不该如此脆弱。就像我们震惊于女大学生会被传销洗脑,震惊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女生包丽会被牟林翰PUA到走向绝境。


知识、理性、自觉真的在马金瑜身上都没有发挥出力量吗?


不,你看,其实她的知识是发挥了作用的。她的知识和视野用在创业和帮助当地的女工,她受过的教育,看过的世界,还有她在南方系任职的人际网,都还在起着作用。


来源:马金瑜《另一个“拉姆”》


妙笔生花,文人的武器,也是文人的诅咒。


马金瑜的文字哀伤动人,却没能喊出自救的最强呐喊。而那些对马金瑜最恐怖的刻薄也恰恰是基于见识和文化的刻薄。



我仍然相信知识和理性的力量,并且认为这种力量不仅要作用于事中的自救以及事后的解释,而是要作用在事故未发生前。比如:如果所有的女性都知道家暴中妇女有可能形成“习得性无助”,那么现在还没有结婚的女性,后来遇到这种事情是不是有可能会避免这种“习得性无助”?如果所有的女性都能认识到爱情叙事中“斯德哥尔摩情节”的可怕,是否就有可能在身处其中是有觉醒并且脱身的力量?


马金瑜说“神佛如果真的存在,请保佑你的女儿们。”

不,我想说,

神佛如果真的存在,请唤醒你的女儿们。

 

写在最后


说到底,这个故事所引发的争议还有问题的本质根本不在于“马金瑜值不值得同情?”


问题的本质在于不管马金瑜有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是不是知识分子,是不是知名记者,不管她值不值得同情……她作为一个女人,回到家里,遭到暴打,如何得到应有的社会、法律保护才是问题本质。


如果一个社会,人即使懦弱、优柔寡断、理性主义,有很多自身性格和思想上的缺陷,也能保障自己的权力,也可以走在阳光之下,那才是值得我们所追求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波拉-F.曼格姆,黄列.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的重新概念化:检控机关对有关暴力的专家证词的利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3(02):1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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